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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市海滨技工学校 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办法 (讨论稿)
发布时间:2022-03-30   浏览:1749次

 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。为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,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事故的分类与界定

  本办法界定的事故是指教师、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学、教学管理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过错或过失。事故分教学、考试、教学管理三类,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两级。

  (一)教学

  1.一般教学事故:

  (1)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。

  (2)备课不认真,教案陈旧,课堂上出现知识性错误或教学内容出现混乱。

  (3)未经批准,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。

  (4)教学文件(教学执行计划、教学日历等)填写不认真或没填写。

  (5)无故改变授课计划,教学执行计划与教学日历相差两周以上,或提前两周结束课程。

  (6)无故不按时进行随堂辅导答疑。

  (7)不按时收交作业;不认真及时批改作业,不做作业批改记录。

  (8)上课擅离课堂外出办私事,或上课时所携带通讯工具发出讯号,利用上课时间打电话,影响教学。

  (9)学生不认真听课,扰乱课堂秩序,教师不予制止。

  (10)未经许可擅自允许校外人员进入课堂听课。

  (11)实验室、计算机房工作人员未按计划准备好实验设备,影响实验课、操作课的正常进行。

  (12)教师随意调停课、擅自请人代课或将多人指导的任务由一人承担。

  (13)由于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,造成主要教学仪器设备严重损坏,影响正常教学工作。

  (14)因教师责任心不强,使学生在实习、实验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。

  (15)实践教学过程中,因指导教师管理不善,要求不严,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。

  (16)教师在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、污辱学生。

  2.严重教学事故:

  (1)课堂教学内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散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。

  (2)未经批准,擅自停课,缺课教学行为。

  (3)未经批准,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授课,随意删减应讲授课程内容四分之一以上,或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或实习内容,严重影响教学效果。

  (4)学生在实习、实验过程中,因教师擅离职守或错误指导,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。

  (5)由于实验管理人员不负责任,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,造成大型仪器设备严重损坏。

  (6)对学生实施体罚。

  (7)拒绝或敷衍校内教学。

  (二)考试

  1.一般事故:

  (1)命题不认真,多处出现错误。

  (2)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题,造成不能及时制作试卷,影响考试。

  (3)监考教师迟到或无故离开考场5分钟以上。

  (4)监考不认真,考场内看书看报,打瞌睡或做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情。(5)监考责任心不强,清理考场不严格,被巡视人员发现作弊学生。

  (6)未按评分标准阅卷,打分不合理。

  (7)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。

  2.严重事故:

  (1)试题有严重错误。

  (2)监考教师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。

  (3)监考极不负责任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,或明知有作弊现象不加制止,造成严重后果。

  (4)丢失试卷。

  (5)阅卷不认真,评分出现重大错误,或成绩确定后又随意改动。

  (三)教学管理

  1.一般事故:

  (1)因排课、排考场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课现象,并且在15分钟内没有妥善解决。

  (2)受理经批准的调停课,管理人员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学生和老师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。

  (3)因工作疏忽,安排不当,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学任务的完成。

  (4)管理人员没有及时组织制作试卷或制作试卷有误影响正常考试。

  (5)未及时收发、汇报、传达、上报各类教学安排、通知等材料,而影响正常工作。

  (6)负责的文字材料、通知、文件等出现因打印、校对等错误错报、漏报,影响正常工作。

  (7)选订教材不认真,使所用教材明显过时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达不到教学要求。

  2.严重事故:

  (1)因保管不善,造成试卷丢失或泄露试题。

  (2)因工作不负责任,组织管理失职,致使教学环节不能正常进行,严重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。

  (3)管理人员违反规定,弄虚作假,未经上级批准,发放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。

  (4)擅自出具学籍、学历证明。

  (5)隐瞒学生违纪情况不报,造成不良影响。

  (6)因工作责任心不强,漏订、错订教材,致使开学两周后所开课程仍有10%以上的学生无教材。

  二、教学事故的认定

  1.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

  2.由学校督察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,并提出认定的等级意见。

  3.对于拟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,督察组需将调查情况及初步认定意见报校长审查核准,并提交学校办公会讨论认定。

  三、教学事故的处理

  1.对一般事故责任人,视事故情节和责任人认识程度,由学校通报批评并备案。在本年度考核中,不能评为优 秀教师。

  2.一学期内总计出现两次以上一般事故的责任人,按严重事故处理。

  3.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,要处以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,一般事故罚款20元/每次,严重事故按情节和损失大小罚款100-200元/每次。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。

  5.在实习、实验、体育等教学中,因指导不到位、操作失误、管理不善等,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、学校财产受到损失,直接责任人要按损坏物品的价格照价赔偿,追究行政责任;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者,除承担行政经济责任外,还要追究法律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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